“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披露谣言传播过程

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里聊未经核实的 " 女教师卖淫 " 消息,浙江一名女教师构成诽谤被行政拘留两日,事后该女教师不认可天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4 月 17 日,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从当事人林女士(化名)处获悉,该案二审法院已于日前做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驳回林女士上诉。

判决书披露群聊谣言经过

据记者获取到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24 年 11 月 26 日中午 12 时 27 分,孙某在 " 仙女下凡 " 群(该群共有林女士及孙某等 3 人)内发起 " 中学女老师卖淫 " 话题,林女士参与讨论。当日下午,林女士在 " 果冻局长群 "(该群共有林女士及其父、母 3 人)发送有关 " 中学女老师卖淫 " 话题;并和钱某在微信上谈论 " 中学女老师卖淫 " 话题,钱某将其在 " 野史探秘 " 群(该群共有 6 人)关于该话题的聊天记录发送给了林女士。

当日 20 时 9 分,孙某通过微信语音询问林女士 " 你们学校有什么 jingying 有吗,他们说是这个小姑娘,去年来的 ",林女士回复 " 我找找名单,有的,李某 ",随即向孙某发送了三张被造谣者的照片并进行谈论。20 时 20 分,孙某通过微信将林女士发送的被造谣者名字和照片发送给郑某。

  案涉聊天记录

当日 20 时 22 分,林女士发送微信给钱某 " 好像是语文组的,年轻老师,非常年轻 ";20 时 51 分,钱某在微信上问林女士 " 认真的吗,非常年轻?刚毕业?确定了吗 ",林女士回复 " 嗯 "20 时 59 分,钱某问 " 林某某?",林女士回复 " 不是,李 ..."。钱某回复 " 还有一个李某比较年轻 ",林女士回复 " 嗯 " 及一个 " 嗯 " 的表情,并给钱某发送了两张被造谣者的照片。20 时 53 分,钱某在 " 野史探秘 " 群发送 " 某中学;语文组;最年轻的那位 ",后在群内发送被造谣者的名字及其三张照片。当日晚上,钱某还在 " 静静、琪琪和大佬们 " 群(该群共有 6 人)中谈论 " 中学女老师卖淫 " 话题,并发送被造谣者的照片和名字。

11 月 27 日 10 时 52 分,林女士在 " 果冻局长群 " 发送 " 是某中一个小年轻;语文老师;还没结婚的;一个月靠 maiyin 赚好几万;确定了,人被抓了已经 " 等信息,后于 12 时 13 分发送三张被造谣者的照片。11 月 28 日 10 时 21 分,林女士在 " 仙女下凡 " 群发送两张被造谣者的照片。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林女士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在其与孙某、钱某持续讨论,积极求证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情境下,林女士确认被造谣者姓名并发送照片给孙某、钱某的行为,使得不实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具象化到被造谣者。

林女士与孙某、钱某虽然是点对点私聊,但考虑到孙某、钱某积极传播案涉不实信息的态度,林女士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言论具有进一步传播的可能性,事实上,孙某、钱某在林女士向其发送被造谣者姓名及照片后均迅速实施了二次传播行为,通过点对点微信聊天,转发到人数更多的微信群等方式,致使案涉不实信息传播范围扩大,失控可能性增加。林女士主张其传播的范围有私密性,不构成公然散布,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林女士的行为在案涉不实信息散布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客观上构成诽谤。

判决书显示,林女士明知案涉信息是具有高度否定性评价的卖淫类信息,继续传播必然导致毁誉后果扩大,仍在不确定案涉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即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其次,林女士系原谣言涉及学校的教师,应当知道其参与讨论案涉信息过程中传播的信息更容易被旁人采信,故其更应该进行核实。

旁人问询时,林女士不仅未予以劝诫或者阻止,还使得外界广泛传播的不实信息具象化到被造谣者并予以传播,提高了案涉信息的可信度。由此可知,林女士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表达关切的范畴,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对损害他人名誉后果的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另其他违反师德事件真实与否,与案涉信息是否属实无关,林女士主张因当地教育界发生了其他违反师德事件,导致其认为案涉信息属实,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表明,被造谣者在事发时系年仅 24 岁的未婚女性,且职业是教师。案涉不实信息将被造谣者与 " 卖淫 " 这一恶劣、低俗的负面标签进行关联,是对被造谣者师德的否定,更是对她人格的贬低和侮辱,对其的生活、工作、精神等造成较大影响,且案涉不实信息属黄谣,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更加严重。即使案涉信息事后被确认为不实信息,仍可能对被造谣者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诚然,林女士的行为不是造成案涉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但她在散布过程中推波助澜,导致案涉不实信息传播范围扩大,失控可能性加大。故林女士关于其与案涉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