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重磅改革!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全链条制度重构,解读抢先看

界面新闻记者 | 邹文榕

创业板改革具体措施及第四套上市标准正式揭开面纱。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包含8大方面、17项具体改革措施,覆盖发行上市、持续监管、交易机制等全链条环节。

在发行上市端,改革核心亮点之一是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同时试点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明确支持未盈利创新企业、新型消费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并深化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

在持续监管端,政策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额度上限,并支持对上市未满3年公司开展吸收合并。

在交易机制端,创业板将引入做市商制度,优化协议大宗交易为实时成交确认,并推出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第四套上市标准,《意见》通过成长性+创新性指标组合,与市值、收入搭配形成差异化准入体系,重点支持高成长、强创新企业。具体分为两条路径:一是面向新兴产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二是面向未来产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环节表示,本次改革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板块定位,优化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助力提高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比重,更好服务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

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意见》发布之际,深交所同步推出4项配套规则并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涉及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本次《意见》落地实施,涉及10多项配套规则制定修订。按照“成熟先行、能快则快”的原则,本次就4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配套规则也在研究制定修订中,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此次《意见》提出的8项针对性改革举措,构建了一个覆盖‘入口—过程—出口—生态’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谈及本次改革的最大感受,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包括此前业内已有预期的第四套上市标准在内,改革五大亮点值得关注,分别涉及在创业板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首次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在投资端同步推出做市商机制与基金投顾配置渠道双轨并进的系统性改革。

在业内备受关注的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方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深交所提到,“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据田利辉观察,创业板此前落地的三套上市标准均以利润和营收为硬约束,制度包容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例如,标准一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亿元,本质是盈利导向,天然排斥仍处于研发投入期的硬科技企业和利润后置的轻资产新业态;标准二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虽降低盈利门槛但未彻底松绑;标准三虽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但50亿元市值和3亿元营收的门槛过高,对多数新型消费企业遥不可及。”田利辉向记者提到,第四套标准补上了这一关键拼图,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从“工业化思维”向“创新化思维”的历史性转变。

“整体而言,伴随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推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评价逻辑实现重大转变,”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也向界面新闻指出,评价将由过去侧重考察企业历史经营业绩,转向更加看重企业未来成长空间与盈利增长潜力,实现了从“看过去”到“看未来”的根本性跨越。这一制度创新对标纳斯达克等国际成熟市场,契合全球成长型市场的主流发展模式。

“此外,第四套上市标准也将引导投资者介入时点前移,从企业成熟稳健期提前至成长初创期,有望分享企业高速增长带来的长期收益。”王红英认为。

本次改革另一重要探索,是建立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机制。中国证监会答记者问指出,试点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未来,创业板审核注册将从纯粹的被动审核走向主动筛选,有助于缩短审核周期、降低信息不对称,”田利辉认为,同时,新规也可以要求地方政府从“争抢上市名额”转向“提升培育质量”,推动形成“培育—筛选—上市—反哺”的良性循环。

但另一方面,田利辉也提醒到,目前,地方政府推送企业的“质量背书”边界尚需要界定。“若推送后企业出现财务造假等重大问题,地方政府的责任如何厘清,需建立清晰的激励相容与问责机制。”

改革第三大亮点涉及企业技术与信息安全。为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本次《创业板意见》首次推出IPO预先审阅机制。深交所制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预先审阅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预先审阅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预先审阅的申请文件要求;三是明确预先审阅的工作机制;四是明确预先审阅与正式申报审核的衔接;五是明确预先审阅相关方责任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深交所负责人提醒道。

为进一步解决上市企业再融资难题,本次改革还特别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证监会表示,将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满3年的新公司。

在田利辉看来,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这一制度尤其契合其成长路径非线性、资金需求节奏不均衡的特征,既能避免一次性融资导致的资金沉淀浪费,又能在关键技术攻关或并购窗口期迅速获得资金弹药,真正实现“融资节奏匹配成长节奏”。

另外,在深化投资端改革,为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便利投资者交易,改革也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明确将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调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并计划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等。

“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价格波动。而调整大宗交易时间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协议大宗交易成交意愿,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而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扩展至主板A股和包括创业板相关ETF在内的全部ETF,是对盘中竞价交易的有益补充,便于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深交所负责人解读到。

“此外,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打开了居民财富通过专业投顾参与创新企业成长的制度化路径,有助于逐步改变A股市场散户主导的交易结构。”田利辉也提到。

总体而言,据王红英分析,本轮创业板改革,推动市场从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转向支持面向未来的高质量发展模式,是资本市场实现提质增效、培育增量动能的重要政策安排。

而从投资者视角来看,王红英还界面新闻向记者提到,新政之下,投资者也需重点关注几方面问题:首先是估值风险,新政下创业板估值逻辑由关注历史利润转向预判未来现金流,定价逻辑发生根本改变,对投资者专业分析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次,由于企业未来成长性短期难以精准判断,市场交易可能趋于谨慎,阶段性流动性压力值得关注。

“此外,科技迭代加速背景下,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伪科技、概念包装等问题,投资者需提升对新质生产力科技含量的甄别能力,理性看待企业创新成色与成长真实性。”王红英指出。